(2015)沾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田爱荣与张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爱荣,张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494号申请人田爱荣,女,汉族,工人,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张琰,女,汉族,干部,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田爱荣与张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沾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