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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侯梦真与黄国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梦真,黄国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87-1号申请执行人侯梦真。法定代理人侯春雷。被执行人黄国然,系申请执行人之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侯梦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维   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