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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史成亮与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成亮,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史成亮,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高鹏,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成亮与被执行人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桦川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李 臣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