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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非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建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东非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振华,男,主任。被执行人:陈建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开费征决字(2015)第广1C-0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陈建丽征收的社会抚养费3201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开费征决字(2015)第广1C-0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梦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