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26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峰、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生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新村407号租房内私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在诊所内为患者诊疗时,被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杨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0年6月18日、2014年10月16日两次被行政罚款各50元,并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被告人杨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非法行医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凤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执法材料,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辖区内医师查询记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