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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二初字第00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与袁秀伟、李兆梅、李善兰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袁秀伟,李兆梅,李善兰,路来朋,宋金朋,林凤会,李卫平,王小云,王燕,张宝钢,孙镇,牛雅楠,张孝伟,顾维维,王义强,天津集俊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集达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650-1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负责人:陆旭东,行长。被告:袁秀伟,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兆梅,女,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善兰,女,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路来朋,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宋金朋,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县。被告:林凤会,女,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县。被告:李卫平,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小云,女,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燕,女,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张宝钢,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孙镇,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牛雅楠,女,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孝伟,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顾维维,女,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义强,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集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义强。被告:天津市集达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与被告袁秀伟、李兆梅、李善兰、路来朋、宋金朋、林凤会、李卫平、王小云、王燕、张宝钢、孙镇、牛雅楠、张孝伟、顾维维、王义强、天津集俊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集达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7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袁秀伟、李兆梅、李善兰、路来朋、宋金朋、林凤会、李卫平、王小云、王燕、张宝钢、孙镇、牛雅楠、张孝伟、顾维维、王义强、天津集俊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集达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1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果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