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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魏玉奎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05号申请执行人:魏玉奎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玉奎于2015年9月28日依据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47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471号仲裁裁决书,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申请人魏玉奎依据上述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之前,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9月17日将魏玉奎作为被告,就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该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魏玉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