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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似恳与来宾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似恳,来宾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黄似恳。被告来宾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盘古大道中127号祥云小区。法定代表人盘钟仁,董事长。原告黄似恳诉被告来宾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似恳诉称,2015年8月1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公司工作,经公司负责人盘钟仁同意,并安排在华腾苑小区做保安工作,每天上班8小时,月工资1500元。原告已上班二个月,被告未付一分工资,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工资,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原告依法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覃兆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如数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