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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1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翠菊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457-1号申请执行人:杨翠菊,女,1978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杨翠菊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14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6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