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骄与栗金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骄,栗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877号申请人周骄,男,1989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栗金强,男,1974年3月出生。周骄与栗金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栗金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周骄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栗金强目前下落不明。栗金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