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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来顺诉范胤飚、杨丽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来顺,范胤飚,杨丽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郭来顺。被执行人范胤飚。被执行人杨丽菲。本院在执行郭来顺诉范胤飚、杨丽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缺席判决),查无存款,但被执行人杨丽菲名下有座落在本市桥西区平门路04号劳模公寓小区06号楼01单元302室楼房一套,需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本息17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止后,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边振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