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恒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恒,女,汉族,1983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四川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唐恒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涪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