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安凯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92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负责人:黄慧,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迎庆,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诚,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付金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安凯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丽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被告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安凯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安凯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撤回对被告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安凯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6元,减半收取9723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严立新人民陪审员 疏玉春人民陪审员 朱晓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