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知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好声音娱乐城、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好声音娱乐城,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74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福平、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好声音娱乐城。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新兴路(银座商城*楼)。经营者:张彦伟。被告: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好声音娱乐城、被告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了涉案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名义向侵权方提起诉讼。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好声音娱乐城未经原告及权利人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为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好声音娱乐城提供点歌系统服务,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1、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好声音娱乐城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好声音娱乐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由被告烟台市视易音像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权利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岱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