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苏红与李加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苏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加以,职工。申请执行人苏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加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审理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剩余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再 新审判员 高 惠 勇审判员 丛 士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珍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