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杰,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邓庆华,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杰犯运输毒品罪一案,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1日以蚌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及其辩护人朱传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杰从广东深圳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返回五河,当刘杰乘坐的出租车行驶至五蚌路五河县大新镇时被五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现场勘查发现:刘杰携带的行李中有疑似冰毒晶体壹袋。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杰所携带的行李中的疑似冰毒晶体重974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3.4%。为证明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张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杰的供述和辩解、毒品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97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运输毒品的事实无异议,辩称事先不知道是毒品,只知道是违禁品。其辩护人提出: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运输毒品行为。被告人刘杰到深圳把东西带回五河是王某安排,刘杰事先并不知道其携带的是冰毒。被告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杰从广东深圳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返回五河,当刘杰乘坐的出租车行驶至五蚌路五河县大新镇时被五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现场勘查发现,刘杰携带的行李中有疑似冰毒晶体壹袋。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杰携带的行李中的疑似冰毒晶体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974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3.4%。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杰的年龄等身份情况。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杰无前科。3、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破案经过及2015年2月17日抓获刘杰的经过。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2月17日扣押刘杰持有的毒品疑似物一袋(重0.99千克)、手机两部。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行银行交易明细表,证实开户人刘杰账户资金来往情况。6、通话记录,证实五河县公安局调取通话记录三份,一份是记录刘杰与王某在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2月17日期间的通话记录,另两份是刘杰所持手机号码分别为181××××1653和188××××9556在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17日期间的运动轨迹。(二)鉴定意见7、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蚌)公(司)鉴(毒品)字(2015)27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检材重9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4%。8、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蚌)公(司)鉴(DNA)字(2015)14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标有“疑似冰毒晶体外包装袋封口擦拭转移棉签”字样物证袋内的检材与刘杰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8.13X1019。(三)现场勘验、称重、辨认笔录等9、现场勘验笔录、称重笔录、现场图、现场和称重照片,证实2015年2月17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从刘杰乘坐的皖C×××××出租车内刘杰行李中搜出毒品疑似物,经现场称重,重量为990克。现场提取疑似冰毒晶体外包装袋封口擦拭转移棉签1个。10、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18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刘杰辨认出安排其去深圳拿毒品的“达人”(王某)。1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刘杰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结果呈阳性。(四)证人证言1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她和姨兄刘杰2月16日从深圳坐大巴回五河,一起到蚌埠下车以后,她才看到刘杰拿了一个用纸盒、保鲜膜包住的黑色的东西,里面还有一床被子,刘杰就说是朋友让他带的衣架。在蚌埠下的车,在蚌埠汽车站附近加油站搭乘出租车回五河。她的拉杆箱和刘杰的那个东西被刘杰放在了后备箱里。到五河大新刘杰被公安局的抓起来了。勘查时看到的白色晶体是放在刘杰带的“衣架”里的。1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17日中午12点40分左右,他在蚌埠市长途汽车站东门加油站拉了两个到五河的男女,在五河县大新镇五蚌路上公安人员把出租车拦下来,把那两个人抓走了。那个男乘客放进后备箱里一个裹着胶布的纸壳。勘查时看到,这纸壳里面有一床被,被里面裹着一包白色的晶体,就像冰块一样的东西。1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外号叫“达人”。其用于吸食和贩卖的毒品是从刘杰处购买,与刘杰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其也没有让刘杰从广东拿过“货”。刘杰从深圳回来时给其打电话了,知道他从广东买毒品回来了,后来其又打几遍电话给刘杰。刘杰一直都是贩卖毒品的,大家心里都清楚的,他到广东去肯定是去买毒品的。其打电话是想从他那里弄点毒品留自己卖的。(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杰供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他没事都在五河街上和“达人”打小鱼机。他因为打小鱼机输了两万多块钱,陆陆续续找“达人”借了一万五千块钱。后来“达人”就跟他说让他到深圳去一趟,当时他心里就知道“达人”是让他到深圳去带毒品回来的,跟他说去趟深圳带点东西回来就不用还钱之类的话,让他帮忙跑一趟。他怕他在外面打小鱼机输钱的事情被家里人知道,就同意“达人”去深圳帮他朋友带东西回五河。他问“达人”去深圳到底安全不安全,“达人”说深圳那边都已经安排好了,下车后那边会有人接头,会有人联系他的,给什么东西就带着,然后再坐大巴车回来就行了。过了几天后“达人”说那边已经联系好了,让他去拿东西就行了。后来他就自己从五河坐出租车到蚌埠汽车站,然后再从蚌埠汽车站坐大巴车到深圳。他从蚌埠走的时候是2015年2月14日下午1点钟,到深圳的时间是第二天的中午,是在深圳的一个叫“四角楼”收费站的地方下车的。下车后他就站在高速收费站附近,没多时就过来两个小伙子,这两个小伙子从来不认识,其中一个小伙子问他是不是从五河过来的,他说是的,接着这两个人就让他跟他们上车。他们开的是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也没有注意是什么车牌。跟他们上车后他们就把他的电话拿去关机了。没多久其中一个小伙子把自己的电话拿给他说是“达人”打来的电话,电话里“达人”说:“你跟着他们一起就行了,他们让你怎么做就怎么做。”后来这两个小伙子开着车带他走了大概四五十分钟的样子,到了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这个地方从来没有来过,也不知道他们带去的是什么地方。然后这两个小伙子就让他在车里呆着,哪都不要去,三个人就一直在车里呆着。到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多钟,他们又开车把他带到公路上,然后交给他一个东西,说这个东西就是让他带回五河的。这个让他带回五河的东西是用塑料胶带缠上的,里面有一些铁架子还有棉被。他看这个东西没有捆好,他就自己又用胶带把它扎牢固,然后到了公路上后,就让他下车了。下车后他把手机打开,然后给他在深圳打工的妹妹张某甲打了一个电话一起回五河的。后来和妹妹张某甲在四角楼收费站等回五河的大巴车的时候他打电话给“达人”说:“你让我带的东西我已经拿到了,现在正在等回蚌埠的车。”“达人”还嘱咐让他放平常心,不会有事的。两点半等到回蚌埠的车了,然后他就把他要带的东西和妹妹的东西都放在大巴车行李箱后就坐车回蚌埠了。在回去的路上“达人”一直问到什么地方了,还说要是到五河后就打电话联系,然后到家来拿他从深圳带回来的东西。到合肥境内的时候,由于下大雾所乘坐的大巴车上不了高速,车就一直在高速收费站下面的,他就打电话给“达人”把情况说了一下,“达人”在电话里面还是嘱咐不要紧张,把心态放平衡。在合肥那边一直等了几个小时才上高速,上高速后他打电话给“达人”说已经上高速了,“达人”跟他说让他到蚌埠再打电话,后来车到蚌埠后他打电话给“达人”说已经到蚌埠了,“达人”说要到蚌埠来接他,他嫌等的时间太久就没有愿意。“达人”就让他到五河家中后再打电话,到他家找他拿东西。他和他妹妹张某甲从蚌埠汽车站下车后,在汽车站东边的一个加油站找了一个出租车。他让出租车把他送到五河县安淮,并且谈好价格是150块钱。走到五河县大新镇的时候坐的出租车被警察拦下来,并且从他从深圳带回来的那个包裹里搜出来一包冰毒。他在从深圳带东西回来的时候,那两个小伙子看他比较紧张,他们从车里拿出来一个玻璃壶,里面装有冰毒,让他吸上两口就可以缓解一下紧张的情绪,后来他就吸了几口。以前他也没有吸食过冰毒,这是第一次吸食冰毒。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甲基苯丙胺97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杰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事实,不仅有其本人多次稳定的供述在卷,而且得到证人王某证言的印证。“疑似冰毒晶体外包装袋封口擦拭转移棉签”字样物证袋内的检材的DNA鉴定意见亦证明刘杰事先接触过涉案毒品包装袋。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刘杰运输的甲基苯丙胺97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岳瑞文审 判 员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杨 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亮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