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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销售分公司与攀枝花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销售分公司,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销售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负责人王梅,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杨天龙。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销售分公司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三套房屋产权所有权人变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销售分公司。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