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褚爱民等与黄孟书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62-1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对原告褚爱民、张顺侠、陶英、褚珍珍、褚星宇、褚先锋诉被告黄孟书、陆侠、黄红军、陶延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62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62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8行下增添“法定代理人:陶英,女,系褚星宇之母。”;第1页第21行下增添“法定代理人:陶英,女,系褚先锋之母。”。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