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承晨与无锡北塘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晨,无锡北塘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王承晨。被告无锡北塘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水澄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玉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雪峰(受无锡北塘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小珍(受无锡北塘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晨与被告无锡北塘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承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承晨与无锡北塘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承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