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叶春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