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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志立、井淑芹与吴波赠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吴志立,男,汉族,居民。原告井淑芹,女,汉族,居民。系吴志立之妻。被告吴波,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立、井淑芹与被告吴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志立、井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杨甲启代理审判员  张 妮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