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志立、井淑芹与吴波赠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吴志立,男,汉族,居民。原告井淑芹,女,汉族,居民。系吴志立之妻。被告吴波,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立、井淑芹与被告吴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志立、井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杨甲启代理审判员 张 妮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