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茂盈与薛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盈,薛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田茂盈,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自治区机关事务局干部。被执行人薛长林,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包工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薛长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茂盈借款11000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合计11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薛长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茂盈案件款11155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恺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