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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执恢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希宝与被执行人李士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希宝,李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恢字第42号(2015)白山执恢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吕希宝,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被执行人李士忠(曾用名李世忠),男,193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白山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士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士忠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希宝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白山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启鹏审判员  庄鸿图审判员  解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冠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