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7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建与北京泰德百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北京泰德百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22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泰德百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路3号海浪招待所206室。法定代表人靳瑞梅,董事长。赵建与北京泰德百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6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赵建与被告北京泰德百顺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签订的《北京泰德百顺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书》。二、被告北京泰德百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赵建押金二千元。三、被告北京泰德百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车牌号京××轻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为××)过户到原告赵建名下,因此产生的过户费用由原告赵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泰德百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赵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经车牌号京××轻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为××)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赵建名下。另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泰德百顺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7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林 风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