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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刘某。被告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