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靳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靳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4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但因婚前缺乏了解沟通,加之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亦多次实施辱骂、殴打、关押等,后经村委会和双方亲属共同调解处理被告当面认错并书面保证。但维持不到二十天时间被告再次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并言语威胁原告,给原告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遂离家出走,但被告及其父母又在原告娘家门口采取多种手段闹事。虽经村委会、乡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邻里乡亲多次调解规劝,但均收效甚微。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登记结婚日期属实,双方虽系二次婚姻,但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直不错,矛盾主要是2015年3月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做了人流产生的。后经村委会调解和好,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夫妻不睦可能是日常沟通方式方法不妥,今后会改正自己的错误,吸取教训,好好和原告沟通生活。原告对其主张成立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的事实。2、保证书一份,证明被、被告经村委会调解向原告出具保证书的事实。被告靳某某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保证书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属实。被告对其主张成立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保证书,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谈婚,于2014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告于婚后亦怀有身孕,但原告未告知被告即做了流产手术,此后原、被告未育有子女。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缺乏沟通及家务琐事产生不睦,原告遂于2015年5月22日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遂诉讼要求离婚。原、被告均认可其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隔阂,并因双方缺乏沟通产生不睦,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其重新组建的家庭,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以后积极改正自己的缺点,对家庭矛盾的处理方式要保持克制态度,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原告应该给被告一次改正缺点的机会,其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为了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英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人民陪审员 王 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