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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日活企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活企业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日活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695号3号楼9楼。授权代表张轲军。委托代理人范利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全。日活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活公司)与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淮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亿丰淮安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日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日活公司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82号裁决书确认的申请人企业有限公司的主体不一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日活公司与裁决书确认的申请人企业有限公司的主体不一致,该案立案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日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