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民菊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等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民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835号原告黄民菊,女,1969年9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思源,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委托代理人潘京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毕菲,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科员。原告黄民菊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西公(2015)第62号-答复告,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西政法复[2015]第92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西城公安分局就黄民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具了西城公安分局(2015)第862号-回登记回执,记载内容为:“黄民菊:您好,我们于2015年3月23日收到您提出要求获取2015年1月4日,在北京府右街中南海周边地区,扰乱公共秩序,被你机关工作人员查获并训诫、立案卷宗移交手续的相关材料(陈述、执法过程等)的申请。我们将:……于2015年4月13日前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4月8日,西城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告知书。黄民菊不服该告知书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因黄民菊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民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黄民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丰代理审判员 孙 茜代理审判员 刘学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