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全喜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49号原告朱全喜,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牟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喜诉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全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全喜负担。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司红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