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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全喜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49号原告朱全喜,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牟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喜诉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全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全喜负担。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司红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