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振东与余宜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东,余宜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05号原告:黄振东,男,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7778。被告:余宜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74。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区建能。委托代理人:麦德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冯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黄振东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5672.59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余宜泳辩称,我方垫付了11101.6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一、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公投保了交强险。二、对原告各项请求的意见(详见附表)。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1时30分,被告余宜泳驾驶粤y×××××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丹路致兴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原告驾驶的粤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余宜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至2015年4月16日出院,住院22天,出院医嘱:全休贰个月,骨科门诊复查。原告在治疗期间共产生了医疗费11332.4元,其中原告自行支付了230.8元,由被告余宜泳垫付了11101.6元。原告驾驶的粤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注册登记车主是林倩。车主林倩已将车辆财产损失的主张权利转让予原告。原告为此支付了该摩托车的维修费315元及拯救费80元。被告余宜泳驾驶的粤y×××××号小型面包车的注册登记车主为其本人。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本起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共8623.13元(详见附表,已扣减被告余宜泳垫付的医疗费数额)。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8623.13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2330.8元(附表1-2项损失)、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897.33元(附表3-5项损失)、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395元(附表6-7项损失),合共赔偿8623.13元予原告。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尚应得的赔偿款总额为8623.13元。对于原告超出本院核定上述范围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被告余宜泳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余宜泳已垫付原告的费用,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自行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623.13元予原告黄振东。二、驳回原告黄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振东负担43.1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52.77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珈莹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230.8元应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付;非医保用药及无关费用,不应承担230.8元(根据医疗费票据及病历材料等确认,已扣减被告余宜泳所垫付的1110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依法判决2100元(100元/天×住院21天)3护理费3500元应按50元/天计算21天1470元(一般护理标准70元/天×21天,原告主张按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护理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4误工费9146.79元原告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及收入减少证明等材料,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主张过长4127.33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故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的标准计算,即1510元/月÷30天/月×82天,误工时间为住院及出院后全休的时间)5交通费300元数额过高300元(酌定)6拯救费80元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80元(根据票据予以确认)7车辆损失费315元高于物价标准315元(根据定损单及维修费发票确认)合计———15672.59元———8623.13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