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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洪阔与曹红刚、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济南销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087号原告李洪阔。委托代理人胡井秋(特别授权),济宁任城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红刚。被告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济南销售部。负责人侯荣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路。委托代理人刘忠。原告李洪阔诉被告曹红刚、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济南销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洪阔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洪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李洪阔负担。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