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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彦增、XXX、青州市四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国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州市骄龙豆捞餐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彦增,XXX,青州市四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国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州市骄龙豆捞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849-1号原告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王彦增,男。被告XXX,女。被告青州市四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国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骄龙豆捞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彦增、XXX、青州市四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国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州市骄龙豆捞餐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4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苏伟名下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案外人苏伟名下房产一处。2、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继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