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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520号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赵某甲的母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