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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帅与李小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帅,李小宁,阮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37号原告金帅,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基罡,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宁,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被告阮璇,女,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帅诉被告李小宁、阮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振伟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