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帅与李小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帅,李小宁,阮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37号原告金帅,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基罡,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宁,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被告阮璇,女,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帅诉被告李小宁、阮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振伟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