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立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卢辉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立终字第61号上诉人卢辉雄,住临湘市。上诉人卢辉雄因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立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本人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准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请内容属历史遗留的落实身份、待遇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上诉人卢辉雄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冰审 判 员 王 婷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沁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