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俞炳与江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炳,江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俞炳。被执行人:江南。本院在执行俞炳与江南(2015)舟定执民字第16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632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