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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沈×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963号原告沈×,男,1972年7月8日出生。被告郝×,女,1970年3月6日出生。原告沈×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诉称,我和被告在2002年12月13日结婚,双方均属再婚。我们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3月我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支持我的诉求。我和被告自2005年就开始分居,谁也不管谁,也没有什么通信联系,两人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故我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和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0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沈×的离婚诉求,该判决书于2015年4月26日生效。原告沈×在文书生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梅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