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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栋与被告刘夕兵,张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栋,张伟,刘夕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82号原告陈明栋,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委托代理人刘倬伶,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夕兵,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栋与被告张伟、刘夕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栋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明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