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栋与被告刘夕兵,张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栋,张伟,刘夕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82号原告陈明栋,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委托代理人刘倬伶,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夕兵,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栋与被告张伟、刘夕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栋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明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