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季金荣与马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金荣,马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32号原告:季金荣,女,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马义国,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金荣与被告马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季金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季金荣负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路国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