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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继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雨轩,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继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