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继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雨轩,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继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