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魏传伦、沈领海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传伦,沈领海,金云,丁烨,周正琼,罗德增,苌健,蒋林芳,王丽,李雪峰,吴玉泉,吴松云,张国俊,王华贵,孙道法,彭立凤,于巧莲,杨春妹,张冰峰,郑圣桐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31号原告:魏传伦,男,193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沈领海,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金云,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丁烨,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周正琼,女,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罗德增,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苌健,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蒋林芳,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丽,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雪峰,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吴玉泉,男,194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吴松云,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国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华贵,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孙道法,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彭立凤,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以上十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盛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十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玉云,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巧莲,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杨春妹,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第三人:张冰峰,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第三人:郑圣桐,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魏传伦与被告沈领海、金云、丁烨、周正琼、罗德增、于巧莲、苌健、蒋林芳、王丽、李雪峰、吴玉泉、吴松云、张国俊、杨春妹、王华贵、孙道法、彭立凤及第三人张冰峰、郑圣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原告魏传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魏传伦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人民陪审员 付世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泽珊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