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金凤与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凤,王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33-2号申请执行人金凤,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少平,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金凤与被执行人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兑现了执行款6万元,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金凤与被执行人王少华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