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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黄慧芹介绍卖淫罪2015刑初283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83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出生地湖南省永顺县,户籍地为湖南省汉寿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始,被告人黄某在本市白云区XX镇XX村“XXX”发廊内,多次介绍女青年叶某、段某向他人进行卖淫活动。4月24日22时许,黄再次上址介绍上述女青年向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缴获嫖资人民币150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土家族人,文化程度低,有过正当工作,后来受社会的不良风气影响,作出了触犯法律的事;当庭认罪态度好,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婚后与老公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多年,家里尚有二个小孩需要其抚养。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始,被告人黄某在本市白云区XX镇XX村“XXX”发廊内,多次介绍女青年叶某、段某向他人进行卖淫活动。4月24日22时许,黄再次上址介绍上述女青年向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缴获嫖资人民币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叶某、段某、成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出生医学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黄某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嫖资人民币150元(详见证据保全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