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杨凤龙、郭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杨凤龙,郭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被执行人:杨凤龙被执行人:郭亚军本院在执行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杨凤龙、郭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