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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杨凤龙、郭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杨凤龙,郭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被执行人:杨凤龙被执行人:郭亚军本院在执行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杨凤龙、郭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