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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宝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315号被执行人郑宝昌,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桦川县,现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宝昌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宝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桦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李 臣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