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汪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汪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某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鄂阳新执字第003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辉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