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曹佩英、张胜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30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庆,女,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佩英,女,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胜国,男,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国庆与被执行人曹佩英、张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国庆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佩英、张胜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国庆借款及利息5457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907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曹佩英、张胜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坤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