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余执民字第2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沈卫杰与南通天利电器有限公司、叶益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卫杰,南通天利电器有限公司,叶益银,阙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甬余执民字第2272-2号申请执行人:沈卫杰。被执行人:南通天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红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益银。被执行人:阙红霞。执行担保人:沈捷,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都佳苑2幢1201室。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担保人:沈颂阳,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新村南区16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余民二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甬余执民字第2272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执行担保人沈颂阳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富巷新村南四区189幢2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