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舒新英与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舒新英。被告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新英诉被告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新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新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新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舒新英负担。审判员 何业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