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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褐玉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高峰淀粉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褐玉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高峰淀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8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82号原告上海褐玉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卫东,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高峰淀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褐玉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峰淀粉科技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褐玉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莲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王梦亚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